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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7-09-08 0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十字运动的强大生命力,蕴藏于它对人类不存歧见的人道主义思想。这个思想主要体现在它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中。现行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是在1965年召开的第二十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正式通过。这七项原则既是本运动全部组成机构所必须遵守的特定的准则,也是本运动的各种行为的标准和规范。它是红十字会与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不同的本质体现。

    一、七项原则的形成

   七项原则是以亨利·杜南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所提出的基本理念为基础,随着运动的实践和发展逐步形成的。形成的过程大致如下:

     1875
年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5位委员之一的古斯塔夫·莫瓦尼埃提出了四项工作原则,规定本运动的各个组织必须遵守,这四项原则是:深谋远虑,休戚与共,集中统一,一视同仁。192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修订章程,确定以公正对政治、宗教、经济的独立运动的普遍性各成员的平等等四项为基本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红十字协会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项声明批准了这四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十三项原则,成为十七项原则。后来,不少人士以这些原则为主题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进行探讨。1955年,吉恩·匹克戴写了一本专著《红十字的原则》,分析和界定本运动在处事上应依循的各种准则,他把上述十七项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七项,即:人道、平等、适当、公正、中立、独立、普遍,为本运动存在的原因和行动的准则。第二类十项,即;无私、免费服务、志愿服务、国家辅助、自主权、利众主义、各国红十字会平等、团结一致、休戚与共、深谋远虑,为本运动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

     1965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匹克戴所研究的原则浓缩为现行的七项原则,提交国际大会通过,作为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为本运动各成员组织所采用。

     1986
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经过投票决定,把这七项原则纳入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和序言之中。

     这七项基本原则表明——本运动采取行动时要讲原则性。不过,它们首先表达的是对人类的深切关注。

     当然,这个世界并不是直到红十字出现之后才开始救助遭受痛苦的人们的。正如本手册第一章所说的,休戚与共的感情和行为,同情和无私的道德情操,在所有的文化中都存在。但红十字所关心的,同上述根本看法略有区别。它吸收了世界上各种传统文化的基本思想,却又超越了各种传统文化的局限性,它是从多方面去研究了减轻人们痛苦的具体性质和方法。

     二、七项原则的内涵

     (
)人道

     人道原则定义: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管是国际冲突还是国内冲突。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疾苦发生在什么地方。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的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对定义的诠释:
    这个原则是红十字所有工作的基础。本运动没有自己的教义,没有特殊的哲学,它只是关心人类的苦难。无数的人陷身于战争之中或遭受自然灾害和袭击,为了活命在苦苦挣扎,他们遭受的痛苦大多是来自人对人的不人道。本运动的宗旨在于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人类的痛苦不会受到漠视。从这个方面而言,人道原则并不代表一种教义或哲学,它代表的是一种休戚与共的道德精神及救助人间苦难的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同时,它还认同人类一项共同关注的、跨越了所有界限的大事:人类的将来。

   人道原则是否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太模糊,太笼统,以致无法形成本运动的基础?我们认为

   不是的。条文中使用的词——防止、减轻、保护、保障——都要采取非常具体的行动。特别是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保护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1)帮助人们避开攻击和虐待;(2)阻止毁灭

    人或使其失踪的做法;(3)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帮助人们生存和进行自我防护的行动。保护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取决于受害者所处的不同局势。

    在和平时期,对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主要包括预防疾病、灾害和事故,以及通过拯救生命来减轻人们的痛苦和负担。例如,各国红会的急救工作者抢救伤员就是履行一种基本形式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也意味着对一个有益于健康的安全的环境的维护。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作用就是保护武装冲突的受害者以及保证他们在那种局势中的生活能够尽可能正常。然而,法律条文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得到了遵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挺身而出,敦促有关当局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履行,援助那些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人员,确保他们不会死于饥饿,不会受到虐待,不会失踪以及不会受到攻击,更具体点说,对俘虏给予人道待遇,对伤员给予救治,对平民给予饶赦,都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战争时期所要起到的保护作用。

定义中说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这些疾苦指的是什么呢?原则中没有特别的界定。但是,从红十字运动诞生之初开始,本运动就逐步扩展其活动范围,以便在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救助新类型的受害者。这里要注意的是,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追求在工作上囊括一,它们把重点放在其它组织所不能或不愿采取行动的那些局势上,如近年来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在阿富汗、卢旺达等战乱地区所做的那样。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助手,但它们决不取代国家当局,而是根据需要作出自己独特的和不带偏向的贡献。

     至于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怎样为和平作出贡献问题,主要体现于下列三点:一是通过在战时遵守人道规则并对受害者给予保护,从而能够在中远期起到促动敌对各方恢复对话、进而和解并最终恢复和平的作用;二是发展和扩大国际人道主义法,确保此法的保护性规则得到遵守并扩大这些规则的范围,促进人们对生命和人身尊严的尊重;三是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宣传有关保护受害者和非战斗员的基本观念和知识,推动和平精神的产生。

     我们清楚知道,人道工作是困难的,最大的障碍不是武器,也不是灾害,而是自私、冷漠和灰心。但我们相信,人类良知总是会朝着保护生命的方向发展,支持人道的基本现念。


()公正


公正原则定义:

“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对定义的诠释:

公正原则的第一内涵:不歧视。

不歧视,对受害者采取公平的行动,是红十字的精髓。从一开始就在日内瓦公约中得到体现。1864年的第一部日内瓦公约就规定,任何士兵因伤情或病情而不能继续战斗,无论他属于哪个国籍,都应给予收容和疗。1949年的四部日内瓦公约进一步宣布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见解或其它类似标准的有害区分是受到禁止的。使用其他类似标准这一措词表明,所有类型的歧视都是受到禁止的,文中列举的具体类型仅仅是几个例子而已。

从理论上讲,不歧视就是拒绝对属于某种具体类别的人作出有害性质的区分。从人道准则的角度讲,不歧视则要求放弃对人的所有客观区分,以使我们提供的救助能够超越最剧烈的敌

性对抗;在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中,对朋友和敌人都给予同样方式的救助,对一切处于危难当中的人在任何时候都给予帮助,不论他们是谁和属于谁。

在实际工作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提供物资援助时或在进行医务治疗时都必须严格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例如:1、国家红十字会的医院在收治伤员时拒绝敌方伤员入院,以便收容更多的本国同胞,这就违背了公正的原则。2、在国家内部动乱中,国家红十字会只向冲突的一方的受害者提供食品援助而不试图对思想见解同国家红十字会不相一致的另一方提供救济,这也是对公正原则的违反。3、国家红十字会必须向所有希望成为其会员的人开放,必须允许其成员来自各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政治群体和宗教群体。4、国家红会必须向本国内所有愿意并且能够帮助红十字工作的人开放。

公正原则的第二个内涵:给予苦难者与其痛苦程度相称的帮助。

不歧视,意味着对所有处于困难之中的人都应给予帮助。但是,如果不考虑他们不同的痛苦程度,不考虑他们需求的不同紧迫程度而平均给予他们帮助,这就成为不公正了。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对某些特别易受损害类型的受保护者,如儿童和老人等,必须给予优先待遇;对伤者和疾者给予完全平等的照顾和保护;出于紧急的治疗原因应在救治工作中作出优先安排。 

因此:1、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保证食品和药品的分配能符合最迫切的要求。2、医务人员在处理送来的伤病员时,必须根据相称性作出选择,首先抢救那些伤病情需要立即得到处理的人。

总之,当痛苦程度相同时,救助应是相等的;当痛苦程度不相同时,救助就应相称于各种不同的痛苦程度。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守相称的规则并不容易。例如,国家红会为外国受害者募捐就比为本国受害者募捐困难。因为人们一般都习惯按照人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决定捐献数额,本国的自利意识也希望本国人民先于外国人民得到援助来改善福利。但是,本运动通过把最紧迫的痛苦作为优先工作的唯一依据,力图尽可能严格的遵守这一原则。

公正原则的第三个内涵:排除个人偏见。

我们已知道,歧视意味着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别。而公正,从本质上讲,则要求摒弃主观区分。

例如:1、国家红会拒绝向某个群体提供服务,因为该群体来自少数民族,这就是未能遵守不歧视的原则。2、国家红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偏向自己的朋友,给他的服务要比给其他人的优越,这就是违反了公正的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努力去克服所有的偏见,排除一切个人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公正是指对问题的客观审视和人道工作的非个人化。国家红会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在感情上偏向冲突的某一方是很自然的人性,但是,他们在开展救助工作时,在减轻所有受害者的痛苦时,在分配救济品时,他们都应将个人的感情束之高阁,不对冲突各方作出任何有害的区分。

公正,是一种不是天生的、要不断克服自身本性(弱点)的内在品质,是一种需要通过奋斗去达到的理想。公正原则敦促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成员做出艰苦和长期的努力,在工作中抛开自己的偏爱和偏恶,去实施纯正的公正行动。例如:如果敌方受害者的痛苦比友方受害者要剧烈,那你就向敌方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助;如果犯罪者的伤情比无辜者的要严重,那你就首先照料犯罪者。

(
)中立

中立原则定义:

“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涉及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对定义的诠释:

中立原则是一种态度,本运动各成员的每一步行动都要采取这个态度,其目的是得到所有人的信任,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本原则规定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除非涉及人道职责。

中立可分为军事中立和意识形态中立两个方面:

军事中立——是指在武装冲突或动乱局势中不采取任何有可能促动有关各方加剧敌对行为的行动。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家红十字会的医疗队同正规军事医务部门或民事医务部门一起工作,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支持或阻碍任何军事行动。这种中立是敌我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医务人员、医疗人员和医务单位的必要前提。

再者,也不得在挂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医院隐藏武器,使用救护车运送体格健全的战斗员,不得使用绘有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飞机执行侦察任务……凡有上述等等行为都违反了中立原则,从而削弱和破坏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包含的保护体系,改变了人员和物体使用标志的人道目的,从而使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意识形态的中立——是指在任何时候都避开政治争论、宗教争论或其它意识形态争论。因为,如果红十字与红新月工作者在这些争论中采取立场,那它就会失去一部分群众的信任,就无法使它的工作遍及所有地方。如果一个国家红十字会的分会对某个运动或某个政治人物表示同情,例如允许该政治人物利用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会员资格在竞选中拉票,那么就会导致一些志愿工作者放弃自己的会员资格。在一个宗教关系紧张的国家,如果这个国家红十字会的某个诊所表现出自己的宗教偏向,那么就会有许多病人不愿或不敢再来这里看病。

国际委员会的特殊中立——为履行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赋予它的职责以及在作为中立居间者发挥作用时行使人道首创权,国际委员会必须具有自己特殊的中立。因此,它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组织结构,即:1、它的新委员是由原有委员们增选产生并且都是瑞士籍,总部设在瑞士,瑞士的永久中立性业已得到国际承认;2、它的各项工作得到的援助是来自各国政府和公众。这样,就可使其不为政治压力、经济压力和其它任何压力所左右,并维护其在各国政府和公众心目中的可信度。

各国红会,作为国家当局在人道领域里的助手,必须随时准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开展救护工作,因此,也必须完全遵守中立的原则。另外,各国红十字会作为我们运动的成员,也必须保证杜绝任何有害于本运动其它组成部分的言论和行为。

中立原则同其它基本原则有密切联系——例如:1、如果某个国家红会只向某个少数民族群体或其它性质的群体提供服务,那它既违反了公正原则,并被立即视为缺乏中立性。2、如果某个国家红会不按社团体制运作工作,那它就失去了独立性,就很难遵守中立原则。

运用中立原则的几个困难——例如:1、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信仰,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要求努力自我克制,控制自己不在行使职责时发表看法(对于志愿工作者并不是被要求在意识形态上中立——每个人都享有保持个人见解的权利——只是被要求在行为上中立)2、冲突各方往往对中立行为持模糊看法,在发生内战的国家,政府军不赞成国家红会对他们视为匪徒的那些丧失战斗力的人的救助;而抵抗力量这方面(即国家视为匪徒)却指责国家红会同当局的联系。3、确定哪些争论是红十字与红新月必须避免参与的。如:当死刑问题成为全国性激烈辩论的主题时,国家红会是否可以表示赞成死刑或反对的立场?国家红会的急救工作者们对正在进行绝食抗议以迫使当局让步的人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等等问题,都是中立原则的运用可能涉及到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明证。对这些困难问题的解决办法,一是广泛宣传解释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中立与公正原则的精神;二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良知来寻找运用这一原则的途径。

(
)独立

独立原则定义:

“本运动是独立的。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人道工作的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对定义的诠释:

独立原则的一般含义——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独立原则指的是红十字与红新月组织必须抵御干扰,无论这些干扰是政治性、意识形态性还是经济性质的,特别是要避免和排除对实行人道、公正、中立原则的干扰,无论这些干扰属于何种性质。


例如:1、对于有附带条件而致其违反基本原则的捐款,任何国家红会都不得接受。2、对公众传媒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决不以执行政府政策的工具的面貌出现。

与国家当局的关系——

独立原则要求对国家红会的特殊性质给予确认,国家红会不同于国内其他慈善机构,它的正式身份是国家当局在人道工作方面的助手(1949年第一日内瓦公约第26);但与此同时,国家红会在国内必须享有真正的自主权,保证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基本原则行事。换句话说,即无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国家红会应作为国家当局的助手发挥作用,但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身的决策自由,只有这样,国家红会才能保持对人道、公正和中立理念的忠诚。

国家红会必须获得本国政府的承认。从国际关系说,获得政府的承认是每个国家红会都必须履行的10项条件之一,非此则不能加入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并成为其始终合法的一员。

从国内关系说,国家红会得到国家法令的承认,是使国家红会不同于其它慈善组织并允许其在武装冲突期间享有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和使用红十字标志或红新月标志的权利。

尽管国家红会最基本的职责是在战时辅助武装部队医务部门抢救伤病员,但它们都逐步开拓了和平时期的工作。今天,国家红会负责着为数众多的医疗项目和社会福利项目。在行使这些职责时,国家红会仍然作为国家当局的助手开展工作。这种辅助工作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当局的明确委托部分负责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负责某些工作;二是自发地承担某些工作,从而减轻政府的某些负担。

自主的程度——

国家红会自主的程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和绝对的,因为自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制约。例如,在发生内战时,国家红会决不能以政府的工具的面貌出现,因为它得不到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履行其所有职责。而在和平时期,这一要求就有所不同。对国家红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自主决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作为国家当局的助手的这一性质决不妨碍国家红会自主地选择它完全独立于政府开展的一些活动。国家红会必须制订自己的具体组织规则与行动规则,并要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这样才能有效地抵御各种干扰而独立自主。

(
)志愿

志愿原则定义

“本运动是志愿救济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形式得到好处。

对定义的诠释:

志愿原则的起源——

志愿最早是亨利·杜南目睹索尔弗利诺战场缺乏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想法,这个想法就是:建立救济团体,以便由热心忠诚的和完全胜任的志愿者们来照料战争中的伤兵。

1863年日内瓦国际大会第6号决议实现了杜南的想法,决定将志愿医务人员置于军队指挥部管辖之下,并享有同军队医务人员一样的待遇。


随着时间的推移,志愿服务也在发展,如今不仅在战场上,就是在自然灾害现场和日常生活中也能看到志愿工作者的身影。这是由于我们运动历史的发展以及人道领域工作的不断开拓创新。

志愿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人道的行为和象征。志愿是一种无私的表现,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出于自愿的休戚与共精神。志愿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无私天赋。在许多情况中,它的成员们都隐姓埋名,以人类博爱的精神为他人服务。志愿的精髓是对他人服务而不索取报酬,这就是对人道原则的直接表达。虽然红十字工作人员都有报酬,如同其他专业和科技化的先进世界中的工作人员一样,然而红十字工作人员的动机决非金钱,而是个人对人道观念的信仰和奉献。

二是,国家红会独立性的体现。国家红会为了抵御来自外界的众多压力,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按照基本原则办事,必须有众多的志愿工作者,特别是在国家内战中以及内部动乱中,当国家分裂成敌对各方时,如果国家红会得不到来自各个不同的政治、宗教和社会群体的志愿工作者的支持,它就不能获取冲突各方的信任,就无法接近所有的受害者。

三是,对本运动的一种经济支撑。这是由于众多的志愿工作者都不取报酬,国家红会可以用很少量的钱为社会提供许多的服务。

志愿原则面临的挑战——

一是,在一些饱受战乱灾害的国家,政权和法制均遭严重破坏,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是,在若干国家,人道的、体育的、文化的和政治的组织为吸收志愿工作者而相互竞争,并且程度越来越剧烈。

三是,在一些国家志愿工作者的动机在发生变化,国家红会必须向他们提供满意的工作条件,甚至包括人身保险。

这是本运动向前发展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
)统一

统一原则定义:

“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工作。

对定义的诠释:

这个原则是七项基本原则中历史最悠久的原则之一。早在1875年古斯塔夫·莫瓦尼埃提出的四项原则就有一条是集中统一。这一原则同国家红会的结构及制度特别有关。

统一包含三个要素:

一是,国家红会必须是这个国家独一无二的红十字组织。

这意味着行政的统一,从内部事务的角度看,只能有一个中央机构(即总会或总部),从事全面筹划,负责分配所获得的各种资源,确定各种行动;从对外关系说,国家红会要参加国际会议,也只能由一个中央机构来代表它作为本运动的正式成员之一。

二是,一视同仁地吸收会员。

国家红会的力量来自其会员的广泛性。因此,国家红会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在吸收专职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时,都不得考虑种族、性别、宗教、阶级及政治见解。

三是,工作活动遍及整个国家领土。

从原则上讲,国家红会在其国家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必然要求它的活动遍及国家领土的每一个角落。国家红会的行动能力,应该是能够执行会章规定的所有任务,并在国家的整个领土上执行这些任务,这就要通过建立各地分会在中央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
)普遍

普遍原则定义: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这个运动中,所有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都享有同等地位,享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

对定义的诠释:

从根源上说,普遍性是因为人类的苦难是普遍的,所以,对于苦难者的援助也应该是普遍的,这是本运动的必要条件。另外,普遍性又反映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性质及适用范围,超越了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的分歧,更体现出红十字的全球参与和活动,因此,本原则也是现实的写照。

具体点说,普遍性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共同职责。

本运动以消除人类痛苦为使命,对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遭遇的困难都不能漠然视之。普遍原则倡导本运动内部的集体职责。

本运动的财富与力量存在于自身的多样性之中。这种多样性来自于遍及世界各地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文化背景,来自于各国红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国际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使命所承担的各种职责之间的互补性。再者,世界也是多样性的,存在着不平等、不公正、暴虐和剥削,因此,本运动要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全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互助就是这种义务之一。

二是,为发展而合作。

在大规模自然灾害和战争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充分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而在促进社会发展工作中更应发挥合作精神。世界北方国家与南方国家之间的差距,许多国家主要人口部分之间的差距,不仅仅是生活水平的差别,更多的是财富过剩与极端贫困之间的鸿沟。缩小这一鸿沟,不仅出于人道原则,同时也是为了公平与和平。

以现有的各种方式同贫困做斗争,是红十字与红新月的首要任务之一。每一个国家红会都负有在本国加入这一斗争的职责。但是,在贫穷国家,红会本身就缺乏资源,这时就应由富裕的和经验丰富的红会向它们提供援助,与它们一起共同承担不划分国境的职责。

三是,权利的平等。

在国际联合会大会,在代表会议以及在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每个国家红会都只有一票表决权。这就是国家红会权利平等的体现。

从本运动人道使命看,平等的要求具有更加深厚的根源:它来自于人类相互之间的平等,特别是他们处于痛苦之中时的平等。

本运动诞生于一个人的倡议,诞生于一个特定的战场,今天它的工作已遍及世界的每个角落,覆盖了需要得到帮助的亿万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遍原则正是人道原则的延伸和补充。达到和保持这种普遍性决非易事,它要求本运动的每一组成部分都付出巨大的力量、勇气和警惕。

三、七项原则的内在关系

上述七项原则作为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整体,赋予了本运动具体的特征和性质。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都具有逻辑联系并且互为作用相映生辉,对其中任何一项原则的解释都要联系其他原则的含义。

一般说来,前四项原则最重要,人道是本运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中立、独立是保证本运动达到其目标的基本要素。志愿、统一和普遍原则是本运动组织上的取向。根据本运动的长期实践情况,独立原则对于国家红十字会尤为重要,是其他各项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不能保持独立性,则公正性、中立性、统一性和普遍性甚至志愿服务都要受到制约,红十字和红新月所具有的优势和活力能量就难于充分发挥。为此,对独立原则的含义再作一些补充说明。

独立原则的含义包括三点:一是声明独立是本运动信奉的原则之一,是本运动各成员的一个特性;二是国家红会的作用是担当政府在人道事务方面的助手,但它是独立的民间机构;三是为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本运动基本原则行事,国家红会必须保持自主。

独立原则的具体实施,从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两个国际机构来说,主要是正确处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目前的做法是:在进行人道主义救援工作时,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可以与其有关机构合作和协调办理,但不建立固定的合作模式,避免使红十字运动成为联合国工作的一部分而受其影响。联合国是政府间的组织,有时会与某些国家或人民处于对抗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人员不能去的地方,红十字会人员能去而且应该去。对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来说,坚持独立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从法律上讲,红十字会是政府助手,是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协助政府进行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但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必须享有完全独立自主权。从实际工作来讲,红十字会领导机构应该有政府官员参加,以便协调工作,但在对红十字会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必须按照红十字会章程行事,所有领导成员都只能有一票表决权。

总之,基本原则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标准,是本运动理论的基石。对基本原则的尊重是本运动坚定性和普遍性的基础。正如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各国政府的义务,执行基本原则则是我们运动每个成员的职责。

只有当基本原则的含义得到相当程度的理解时,它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因此,必须对基本原则及其含义作广泛的传播。